安全政策
(四)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改正。
(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全体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对所承担的通信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八)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机具及配件,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装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教育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规范佩戴使用,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有限空间、动火、高处、涉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消防器材、防护绳、防触电等器具。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装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九)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坑沟边沿、人井(手孔)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具备条件的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一)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十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现场消防器材,制定应急措施动火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现场消防器材,制定应急措施。
(十三)进行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四)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备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立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十六)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相关保险,未办理安全生产保险的,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十七)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九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总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协作机制,共同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并对分包作业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当配置并明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在监理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有效执行。
(五)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在监理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的,应当于年末补提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将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监督其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工程竣工决算后有结余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无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施工单位应立刻将有关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八条 对于一般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月汇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送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通信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举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举报线索转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加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列、支付、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加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计列和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并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文件下列用语的含义:
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负责人(含施工队长)、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是指《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通信设施拆除安全规定》等行业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标准规范,以及通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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