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五、《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c)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d)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e)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j)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8.1.9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b)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九、《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6.0.1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2.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及消防场地内;
4.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6.0.2 户外招牌设施不应设置的具体位置:
2.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3.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位置。
18923455298
Copyright © 2012-2025 培堂安全教育培训平台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2096640号-6